禁止将不安全食品处理后重新销售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修订征意见 明确不安全食品定义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3日在其网站就国家质检总局修订了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列入不安全食品范围,规定了食品召回的详细流程,并强调,不得将不安全食品经无害化处理后重新用于食品生产和销售。
企业应及时报告食品安全危害信息
征求意见稿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切实履行召回义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和相关管理制度,保存消费者投诉、食源性疾病事故、食品污染事故记录,以及食品危害纠纷信息等档案。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及时报告所有相关的食品安全危害信息,不得隐瞒或虚报其生产的食品危害人体健康的事实。
食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在3日内向地方质量监督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并采取必要措施,将须召回食品信息通知有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采取退货等有效措施,召回已经销售的食品。
无害化处理食品不得重新销售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对被召回的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对被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的,不得将无害化处理后的产品重新用于食品生产和销售。
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在采取通过加贴标签、另附补充说明等形式完善原有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等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违反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罚则。
(据中新社电) |